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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缩写为 WTO) 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成立,既是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 , 也是进行贸易谈判和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正的专门场所 , 同时又是调解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构。
2 、过渡期
为尽可能地减少成员方由于市场逐步开放而产生的消极影响,为成员方提供比较充足的时间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国内法规进行调整,同时为保证世贸组织更大的参与性,世界贸易组织采用了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有两种:
一种是依据联合国认可的成员方所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时间长短不同的过渡期,发达国家过渡期稍短,一般为 2 年;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较长,通常为
5 年、 7 年。时间起算点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因此,目前此类过渡期多数已经届满。
一种是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 1 “货物多边贸易协议”或者在其《加入议定书》附件中规定的关税减让表、非关税措施减少、取消实施时间表以及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中的时间进度。
就我国而言,目前,具有实际意义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中规定的过渡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过渡期限为
3-5 年;第二种是世贸组织对我国实施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期限为 8-10 年;第三种为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实施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条款和特殊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分别为
12 年和 15 年(如中国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的生产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该产品的倾销造成损害的其他成员方在该期限内仍然可以采取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作为该特定产品的正常价格)。
此外,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的过渡期还有某些成员方可以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继续维持针对我国产品(主要是服装、鞋靴、陶瓷器、自行车等)采取的数量限制、关税配额、保障措施等,该期限通常为
5 年、 6 年。
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定期集体评估和监督每一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利用这种制度促进所有成员方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从而提高多边贸易体制整体透明度。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负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日常工作。贸易政策审议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对每一成员方阶段性地进行全面的政策审议和世界贸易组织各专门机构在各成员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行具体审议。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方对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在世界贸易市场份额中居前
4 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 2 年审议一次,居前 5-20 名的成员方每 4 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方每
6 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有更长的审议间隔时间。
4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和现代国际贸易关系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一成员方对个人、企业给予优惠、特权、豁免时,不得在其他成员方之间和其他成员方与本国企业、个人之间实施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体现出来。
5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得区别对待。在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有明确规定。
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给予的优惠、特权、豁免不在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围之内。
6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国内市场后,在国内税费以及征收国内税费的方法上不低于给予本国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给予外国人、企业的待遇可以高于本国人和企业。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将本国公民、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就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7 、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宗旨和目标。它要求成员方逐步取消、消除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灭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最终达到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均有要求。贸易自由化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化,它是一个渐进和逐步发展的过程,允许发展中国家的自由化水平和程度低于发达国家。
8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实施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政策措施等原则上均应迅速公布,具有透明度,便于其他成员方有一定的时间熟悉,然后才能实施。一成员方与其他成员方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条约也必须公布。其目的在于接受世贸组织和其他成员方的审议、质疑,保证成员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和其承诺。但那些一旦公布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企业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则不在其中。
9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取消数量原则要求成员方逐步取消直至完全禁止采用数量限制,除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产品的进口或向其他成员方出口产品。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如满足世贸组织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 1 )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
( 2 )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 3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措施;
( 4 )为实施保障措施协议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但当上述困难或特殊情况不复存在的情况时,应立即消除这种限制,并给予有影响的成员方补偿。
10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是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关税的一种方式。
关税减让的形式有 :
( 1 )直接降低关税税率;
( 2 )缩小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间的差额,降低最高税率 , 使其向最低税率靠拢;
( 3 )固定现行税率 , 即不提高税率 , 对进口商品的免税不得改为应税;
( 4 )规定税率最高限 , 即使将来提高 , 也不得超过最高限。
关税减让的方法有 :
( 1 )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方法由各类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进行谈判 , 订出减让税率 , 然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
, 适用于其他缔约方;
( 2 )全面关税减让谈判方法 , 考虑到逐项减让谈判太费时间 , 采用大幅度、一刀切的减税方法。首先确定一个所有成员方都能接受的一次性减税的百分比
, 然后进行减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主要采用这种关税减让方法。
11 、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缔约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 , 将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关税减让表被视为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与世贸组织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税减让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
第一部分包括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及税率。这一部分是关税减让表的核心部分。
第二部分则保留了一些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或属地之间的特惠关税制度。由于大部分原殖民地已获得独立 , 这种权利日益丧失。
第三部分是特别关税表 , 其中包含了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这些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数量越来越多
, 该部分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12 、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也称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中除关税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有 : 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国内税、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进口押金制、专断的海关估价、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由于关税壁垒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减弱
, 而非关税壁垒又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 , 在各国贸易战中日益被广泛采用。同关税壁垒相比较 , 非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 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 同时也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议题之一 , 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贸易方面最重要的内容。
13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缔约方允许其他成员方的货物产品、服务产品进入其市场的程度。
影响货物贸易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 :
( 1 )关税约束的程度和范围大小;
( 2 )非关税壁垒的实施情况;
( 3 )国家政策、法令、行政命令等透明度大小;
( 4 )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的情况等。
在服务贸易方面 , 则体现在一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与服务供应者能够进入其市场提供什么样的渠道、设置哪些障碍。因此
, 市场准入与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不断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是世贸组织目标之一 , 它要求谈判各方通过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增加政策透明度
, 使谈判各方的产品及服务能够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 , 更多地进入对方市场 , 以达到扩大贸易总量 , 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目的。
市场准入的程度也是各谈判方关心的热点,在国际贸易谈判中 , 市场准入往往被各成员方利用作为一种交换的筹码 , 以保持其在谈判中总体利益的平衡。
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定和协议都要求其成员方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 , 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 , 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14 、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基本权利
( 1 )享受其他成员方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权利;
( 2 )享受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关税减让或承担进口增长义务的权利;
( 3 )享受其他成员方取消、减少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限制的利益;
( 4 )享受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中止、修改或撤销其所承担的世贸组织义务与采取紧急行动的权利;
( 5 )享受同有关成员方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利;
( 6 )享受获取其他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的权利。
15 、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基本义务
( 1 )给予其它成员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 2 )给予其它成员以关税减让或承担进口增长的义务;
( 3 )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或逐步减少约束非关税措施;
( 4 )谅解其余成员方,根据其情况,采取“豁免”与紧急行动,实施保障措施;
( 5 )应邀与其他成员方进行磋商与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 6 )向其它成员方提供本国贸易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 7 )缴纳会费。
16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适用范围和领域、合同估价、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技术规格、招标、透明度、资料提供与参加方及实体义务的审议、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例外及最后条款等。
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中,外国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的待遇。协议要求参加方制订更加透明的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程序。协议规定了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与服务合同价值
, 并对投标程序及时限、招标技术规格的采用、合格供应者的条件、中标及后续情况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诸边贸易协议。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加入这一协议,因此在运用这一协议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方面有较大的政策空间。
17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提供服务的一方成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国际服务贸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除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以外新的贸易活动,如承包劳务、卫星传送和和传播、专利和商标许可、版权贸易等。而专利和商标许可、版权贸易现在列为知识产权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有 12 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与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尚待谈判确定的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跨境交付,是指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如一国咨询公司在本国向另一国客户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专业性服务。
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如病人到国外就医,旅游者到国外旅游等。
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如设立银行分行、饭店、零售商店、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自然人,即服务的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如专家教授到国外讲学、做咨询指导等等。
18 、经济户口
将企业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登记内容在辖区工商所逐户建立“经济户口”档案,把在市场主体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记入档案,逐步建立动态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的机构是工商所。“经济户口”的户头是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住所在工商所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组织。“经济户口”的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台账、企业登记卡片、企业登记简易档案等静态管理内容
, 以及企业年检记录、日常检查情况记录、企业对外投资、重大经营活动的情况记载、企业违法违章及处罚情况记载、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和监管指令的执行、信息反馈情况等动态管理内容。
19 、普遍服务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
20 、补需
政府财政预算对低收入阶层给予必要的转移支付,而将政府对“供给方”给予政策措施转移给“需求方”,从而形成有效需求,促进“供给方”发展。
21 、院线
以若干影院为依托,以资本和供片为纽带,由一个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机制,其品牌即为“院线品牌”。院线可以是影院与影院、或发行与影院、或制片与影院的联合;可以是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院线,也可以是以供片签约为主的松散型的院线。
22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解决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的显著特征之一。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 GATT1994 》第 22 、 23 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 , 以及《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决定》等。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作为主线
, 形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法律体系 , 并建立起类似终审法院的争端解决机构和一个常设上诉机构。
运用该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是:首先由争议各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做出专家组报告,争议各方应无条件接受;如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做出的报告一旦争议获得通过,争议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2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措施,全称应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它是指某一成员方因意外情况或承担世贸组织的义务
( 包括关税减让 ), 某一产品进口到该成员方的数量 ( 绝对或相对于该国内生产 ) 不断大量增加 , 并对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 该成员方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 , 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保障措施应是非歧视性的
, 不分国别地适用于所有同类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的基本特征是 :
( 1 )保障措施是对其他成员方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他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协议、协定所致 ,
是正当的。
( 2 )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保障措施是对造成国内同行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的 , 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国实施的。
( 3 )保障措施的实施须经必要的程序 , 并有产品范围、实施时间和实施程序的限制。
24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方政府对其他成员方企业产品倾销行为的调查处罚行为,法律依据是政府间达成的反倾销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包括《关于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和《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关于审议 <
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 第十七条第 6 款的决定》、《关于按照 < 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 或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
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由三个部分 18 个条款和 2 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
,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成员 , 共 15
条 , 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关键条款主要是关于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实施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核心原则。
25 、倾销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规定 ,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威胁
, 或实质阻碍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 , 进口国为抵制这种倾销 , 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根据这一原则 , 对一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第一 , 必须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
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 , 必须证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内某一相关产业的建立。
26 、倾销的认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 ,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 , 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 , 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 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 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确定一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办法是把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作比较
, 如果前者低于后者 , 即存在倾销。
27 、“正常价值”的确定
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可以采取三种办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 即国内的销售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
( 1 )国内销售价格
国内销售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调查期间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可比价格。这种价格应在正常商业做法中形成 , 并具有一定的销售数量
, 即要有代表性。
( 2 )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当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很少 , 不具有代表性而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 , 则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但该价格也要有代表性。
( 3 )结构价格
当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都没有代表性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 , 就得采用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是指将被指控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
, 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成本以及利润得出的估算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 , 都要对价格作一番必要的调整
, 特别是结构价格 , 计算方法极为繁杂。
28 、“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给出口商的价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 , 或者因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有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或控股等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出口价格不可靠时
, 主管当局将采用被指控倾销产品首次在进口国国内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 , 即进口商向另一个与其无任何关系的企业出售的价格。
29 、倾销幅度的测算
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后 , 对这两种价格作必要的调整 , 把两种市场上的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价格放在同一商业环节上去比较
, 以得出公平合理的结论 , 最终确定是否存在倾销。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是 :
倾销幅度 = 正常价值 - 出口价格× 100%
出口价格
倾销幅度一般就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
30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 , 是对《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第 16 条规定的具体化 , 是在 1979
年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作重大修改而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 ( 补贴的定义 ) 、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组织机构、通知与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该协议的目的也是平衡潜在的利益冲突
: 对于补贴来说 , 一种利益是国内产业不应该在与享受政府补贴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 另一种利益是用于抵消补贴的反补贴措施本身不应成为阻碍公平贸易。
31 、补贴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补贴要符合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 提供了财政资助;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 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 , 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
, 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 , 补贴分成专向性补贴、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等。
32 、补贴的范围及形式
( 1 )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 , 指赠款、贷款、投股 , 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 , 或贷款担保;
( 2 )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的豁免或不予征收 , 如通过税收抵免或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 3 )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 , 或购买产品;
( 4 )政府通过基金机构支付 , 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私人机构履行前述( 1 )至( 3 )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
( 5 )构成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6 条补贴含义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 并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33 、专向性补贴
专向性是指前述补贴由授予当局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 ( 些 ) 企业、产业、企业集团 , 即“特定企业”。专向性包括
4 种类型 : 企业专向性 ( 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 ) 、产业专向性 ( 政府针对某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
) 、地区专向性 ( 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 、被禁止的补贴 ( 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
) 。也就是说 , 专向性补贴属于一国政府实施有选择的、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专向性补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自由贸易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现其他成员实施了专向性补贴
, 可依据协议规定和其相应的国内法对实施补贴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言之 , 普遍性的补贴不在此类。
判断补贴是否属于专向性的原则是 : 如果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补贴限于特定企业 , 是专向性补贴;如果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标准或条件
, 只要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 , 就能获得 , 则不属于专向性补贴;但对表面上没有专向性而实际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作出判断时
, 则应考虑其他因素 : 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 , 由特定企业为主支配使用的补贴 , 向特定企业提供比例不当的大量补贴
, 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作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34 、被禁止的补贴(红箱补贴)
被禁止的补贴又称为“红箱补贴” , 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禁止成员使用的补贴。这些补贴事实上非常明确地专门用来影响贸易的
, 因此 , 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协议规定 , 除《农业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外 ,
下列两类补贴属于被禁止之列 :
( 1 )在法律或事实上 , 与出口实绩作为惟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 即出口补贴。
( 2 )将进口替代作为惟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即指前项补贴只与使用国产品相联系 , 而对进口产品不给予补贴。被禁止的补贴项目在反补贴协议附件
1 《出口补贴清单》中列了 12 项。
35 、可起诉的补贴(黄箱补贴)
可起诉的补贴又称为“黄箱补贴” , 指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的豁免或不予征收;提供货物或服务或收购产品;通过基金会或私人机构实施补贴
, 以及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即那些既不被禁止 , 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因此 , 这种补贴潜在地容易被起诉 , 或被征收反补贴税
, 但要起诉或征收反补贴税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除上述条件外 , 可起诉的补贴还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
( 1 )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 2 )补贴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
任何成员通过使用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 即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工业 , 削弱了其他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尤其是约束关税减让的利益
, “严重侵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 受损害的成员可对其起诉。当一个产品的从价补贴超过 5% 时应视为存在“严重影响”
, 因此 , 补贴成员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所述补贴未对起诉成员造成严重影响。换言之 , 可起诉的补贴是指受到补贴损害的成员可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起诉
, 或根据国内立法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农业协议中的“黄箱政策”:《农业协议》规定的需要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称为“黄箱政策”。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包括:(
1 )价格支持;( 2 )营销贷款;( 3 )种植面积补贴;( 4 )牲畜数量补贴;( 5 )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
6 )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36 、不可起诉的补贴(绿箱补贴)
不可起诉的补贴又称为“绿箱补贴” , 是指一成员实施了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某些补贴 , 受损害成员不能向世界贸易组织起诉且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根据协议规定
, 不可起诉的补贴包括 :
( 1 )不属于专向性补贴的补贴 , 即那些普遍性的补贴。
( 2 )虽属专向性补贴 , 但下列情形的补贴仍为不可起诉的补贴 :
①政府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 , 条件是 : 资助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 75%, 或应用研究费用的
50% 。并且这些资助仅限于 : 人员费用;专门并长期用于科研活动的器具、设备、土地和建筑费用;仅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的费用
, 包括购买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额外附加费用;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启动费用。
②政府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不具有专向性地在适当区域内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条件是援助不限制在该地区的特定企业或产业
, 对落后地区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公正客观的标准。
③政府为改造现有设施使之适应由法律或法规所提出的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这些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会对企业构成更大的限制和更重的负担。这些资助要符合有关规定。适用于上述(
2 )的补贴计划 , 应在执行之前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农业政策中的“绿箱政策”:《农业协议》规定的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被称为“绿箱政策”,是指政府执行某些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 )政府一般性服务,如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 2 )由于粮食安全原因地公共存储所需费用;(
3 )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付;( 4 )国内粮食援助;( 5 )结构调整援助;( 6 )作物保险与收入安全计划;(
7 )自然灾害救济;( 8 )环境或储备计划;( 9 )区域援助计划下的直接支付。“绿箱政策”不需承担削减义务。
37 、可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政府决定的结果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仅管理可能针对补贴进口的产品采取的单边措施 ( 即反补贴税 ),
而且规定了控制使用补贴本身的多边纪律。因此 , 协议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 采用了双轨制的救济制度 , 即双轨制的制度
: 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本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 , 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
38 、在补贴方面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待遇
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 因此 , 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
( 1 )协议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的补贴 , 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 , 以出口实绩作为补贴的惟一或多个条件之一
, 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 8 年 (2002 年底 ) 内不适用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 但应循序渐进地逐步取消。
( 2 )协议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的禁止的补贴 , 即将进口替代作为惟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前
5 年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 ,8 年内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 3 )在任何特定产品上获得出口竞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 2 年内取消其给予该产品的补贴
, 但对附件 7 中提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在 8 年内逐步取消。某产品具有出口竞争力的标准是该国这类产品连续 2 年在世界贸易中取得
3.25% 的市场份额。
( 4 )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 如果属于下列两种情况 , 应终止这种调查 : 对所涉产品的总体补贴未超过其单位价值的
2%: 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不足 4%, 除非由多个进口比重少于 4% 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构成的进口总量超过了进口成员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
9% 。
39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创造,是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的总称。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发明的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商标专用权(包括服务商标)、厂名商号、地理标识等专用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的专有权。
40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新协议,有七个部分,共 73 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该协议的名称之所以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目的是为了强调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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